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社会化发展
2014-10-31 19:05:15 来源:顺安驾校 浏览:
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全市驾培行业实际,现就深化驾培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加快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转变,促进驾培行业科学发展,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、交通运输部《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交法发〔2014〕178号)、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》(巴委发〔2014〕10号)精神,按照尊重市场规律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,深化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使市场在运输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,形成权责一致、运转高效、便民务实的交通运输行政职能体系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一)全面放开与达标准入相结合。发展机动车驾培机构原则上不受数量限制,申请人在教练场、教学设备、办公场所、教练车等方面达到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(GB/T30340-2013)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(GB/T30341-2013)》规定条件后,向辖区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作出自担风险投资承诺,经审查符合新增条件的,按程序直接办理经营许可。
(二)市场主导与行业引导相结合。坚持“自主培训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担风险”的“四自”原则,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,提高资源配置效率,促进驾培机构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。运管机构要适时公布辖区驾培训机构数量、规模及年报名学员数量,引导投资者充分开展市场调查,谨慎作出投资决定。
(三)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相结合。将新增驾培机构的等级、条件、需递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在报纸、电视及交通运输局网站全公开,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均可作申请人进行筹建,运管机构对达到国家标准的予以许可,并上网公告,接受监督。
(四)期限经营与质量考核相结合。新增驾培机构的期限为6年,经营期内未发生较大以责任事故、各项条件仍符合国家标准,按新增程序重新办理经营许可。强化质量信誉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(五)新增与规范相结合。驾培机构的等级、条件既适用于新增驾培机构,也适用于现有驾培机构。现有驾培机构对照国家标准自行整改,运管机构组织验收,合格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不合格的,根据驾校条件,作降级或吊销经营许可处理。
三、主要目标
通过3年左右时间,驾培市场乱象得到根本治理,办学能力、教学水平、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,诚信经营、优质服务、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。
四、主要措施
(一)下放审批权限。按照新修订的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三十三条“从事道路运输站(场)、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,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、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,具备法定经营条件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”规定,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审批从市运管局下放给各县(区)运管机构,县(区)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所属运管机构做好相关事项的承接工作。
(二)实施阳光驾培。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发布驾培机构审批机关,公告许可条件、程序及步骤,公开已有驾培机构等级、数量、年培训能力,供投资者参考;公开运管机构投诉与举报电话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,接受社会监督,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。
(三)培育规模企业。县(区)新增驾培机构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,常住人口达5万的重点乡镇可新增三级驾培机构。鼓励现有驾培机构扩大经营规模,做大做强、全面提升驾培行业的经营能力。
(四)严格行政审批。各县(区)运管所(局)对辖区内新增及升级驾培机构受理和许可时必须严格执行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(GB/T30340-2013)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(GB/T30341-2013)》,对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、严把审核关、确保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(五)加强监督指导。市运管局要加强对县(区)许可行为的监管,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增及升级驾培机构,要责成县(区)运管机构撤销其行政许可或降级,确保全市机动车驾培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稳步推进。
(六)强化培训质量。运管机构要督促驾培机构严格落实《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》,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,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,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、考试合格率、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、排名,向社会公布。
(七)严格责任追究。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、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培机构,运管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,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建议暂停受理考试申请。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、减少培训项目、到外地招揽学员,以及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、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,要责令停业整顿,整顿不到位的,吊销其经营许可,涉嫌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驾培机构是高度社会化的行业,驾培市场社会化是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行业,是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、市委10号意见的具体体现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高度重视、统一思想、狠抓落实,要根据本意见,结合实际,制定实施方案,坚定不移推进驾培机构社会化发展。
(二)注重调查研究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深入驾培市场,广泛调研。在此基础上,加快制定配套制度,推进管理方法、运行手段和监督程序的改革创新。要重视研究解决驾培机构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,正确引导舆论,扩大社会参与,增强改革动力。
(三)搞好督促检查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加强新增驾培机构进行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,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,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,及时总结经验,督促改进工作。
巴中市交通运输局
2014年9月12日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全市驾培行业实际,现就深化驾培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加快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转变,促进驾培行业科学发展,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、交通运输部《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交法发〔2014〕178号)、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》(巴委发〔2014〕10号)精神,按照尊重市场规律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,深化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使市场在运输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,形成权责一致、运转高效、便民务实的交通运输行政职能体系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一)全面放开与达标准入相结合。发展机动车驾培机构原则上不受数量限制,申请人在教练场、教学设备、办公场所、教练车等方面达到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(GB/T30340-2013)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(GB/T30341-2013)》规定条件后,向辖区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作出自担风险投资承诺,经审查符合新增条件的,按程序直接办理经营许可。
(二)市场主导与行业引导相结合。坚持“自主培训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担风险”的“四自”原则,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,提高资源配置效率,促进驾培机构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。运管机构要适时公布辖区驾培训机构数量、规模及年报名学员数量,引导投资者充分开展市场调查,谨慎作出投资决定。
(三)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相结合。将新增驾培机构的等级、条件、需递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在报纸、电视及交通运输局网站全公开,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均可作申请人进行筹建,运管机构对达到国家标准的予以许可,并上网公告,接受监督。
(四)期限经营与质量考核相结合。新增驾培机构的期限为6年,经营期内未发生较大以责任事故、各项条件仍符合国家标准,按新增程序重新办理经营许可。强化质量信誉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(五)新增与规范相结合。驾培机构的等级、条件既适用于新增驾培机构,也适用于现有驾培机构。现有驾培机构对照国家标准自行整改,运管机构组织验收,合格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不合格的,根据驾校条件,作降级或吊销经营许可处理。
三、主要目标
通过3年左右时间,驾培市场乱象得到根本治理,办学能力、教学水平、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,诚信经营、优质服务、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。
四、主要措施
(一)下放审批权限。按照新修订的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三十三条“从事道路运输站(场)、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,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、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,具备法定经营条件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”规定,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审批从市运管局下放给各县(区)运管机构,县(区)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所属运管机构做好相关事项的承接工作。
(二)实施阳光驾培。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发布驾培机构审批机关,公告许可条件、程序及步骤,公开已有驾培机构等级、数量、年培训能力,供投资者参考;公开运管机构投诉与举报电话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,接受社会监督,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。
(三)培育规模企业。县(区)新增驾培机构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,常住人口达5万的重点乡镇可新增三级驾培机构。鼓励现有驾培机构扩大经营规模,做大做强、全面提升驾培行业的经营能力。
(四)严格行政审批。各县(区)运管所(局)对辖区内新增及升级驾培机构受理和许可时必须严格执行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(GB/T30340-2013)》、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(GB/T30341-2013)》,对达不到相应开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、严把审核关、确保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(五)加强监督指导。市运管局要加强对县(区)许可行为的监管,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增及升级驾培机构,要责成县(区)运管机构撤销其行政许可或降级,确保全市机动车驾培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稳步推进。
(六)强化培训质量。运管机构要督促驾培机构严格落实《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》,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,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,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、考试合格率、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、排名,向社会公布。
(七)严格责任追究。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、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培机构,运管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,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建议暂停受理考试申请。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、减少培训项目、到外地招揽学员,以及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、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,要责令停业整顿,整顿不到位的,吊销其经营许可,涉嫌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驾培机构是高度社会化的行业,驾培市场社会化是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行业,是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、市委10号意见的具体体现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高度重视、统一思想、狠抓落实,要根据本意见,结合实际,制定实施方案,坚定不移推进驾培机构社会化发展。
(二)注重调查研究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深入驾培市场,广泛调研。在此基础上,加快制定配套制度,推进管理方法、运行手段和监督程序的改革创新。要重视研究解决驾培机构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,正确引导舆论,扩大社会参与,增强改革动力。
(三)搞好督促检查。各县(区)交通运输局、市运管局要加强新增驾培机构进行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,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,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,及时总结经验,督促改进工作。
巴中市交通运输局
2014年9月12日